最近,重庆忠县的王女士有些闹心。去年7月,她通过网店卖出了自己作坊生产的当地特色食品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共计150份,合价4500元。但没想到的是,买家在收到货后,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诉其生产三无产品,要求赔偿10倍货款。

  一审判决支持了买家的诉讼请求,王女士及家人表示不服,以买家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等理由上诉二审。4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王女士赔偿买家邵某49490元。

  王女士表示自己很委屈,自己生产的地方特色食品干净卫生,却被“恶意打假”,“对判决不服,我们还是要申诉”。4月22日,王女士在接受海报新闻记者时表示,将在下周再次向法院递交证据并申诉。

  针对该案,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万淼焱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现有的证据基本可以证实消费者邵某的行为属于公众认知上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就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但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有条件支持的,这对于一度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是有正面作用的。

  卖150份地方特色食品后被诉三无产品

  判决书上显示,2021年7月12日,黑龙江人邵某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毛兰英土特产”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括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分,合计150份,货款总价4500元。

  王女士介绍,因需要邮寄包装,就将所涉及的食品用真空袋包装打包后邮寄到了买家邵某给的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一个酒店前台。邵某在接到王女士邮寄的产品后,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

  判决书上显示,经查,王女士销售给邵某的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30份,其中烧白和粉蒸肉是用一个土质小碗盛放,外面用一个真空透明密封包装袋,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字何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邵某在收到货后认为王女士销售的是三无产品,遂于2021年8月24日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

  一二审均认定系三无产品判赔10倍货款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买家邵某与王女士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王女士所销售的食品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等。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何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规定。

王女士自家生产的粉蒸肉。受访者供图

  法院认定,王女士所售出的150份地方特色食品均属三无产品,对原告邵某要求退换货款449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邵某提出的要求原告赔偿44991元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因此判令王女士赔偿买家邵某总计44991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女士表示不服,随即选择上诉。王女士上诉认为,涉案产品系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食品,并非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情形;一审判决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表示;此外,王女士还上诉认为,买家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且不属于消费者,法院不应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不过二审依旧支持了邵某的诉求。王女士介绍,这并非邵某第一次购买,此前也曾买过三份相同食品,“他(邵某)最开始说在觉得味道可以要做代理”。王女士表示自己很委屈,判赔的近5万要一家人大半年才能挣回来。王女士还介绍,其实做烧白等散装食品也正是从去年7月才开始的,没想到遇上了官司。虽然生意上遇到挫折也曾想过放弃,不过王女士却说“我还要继续做,要把我们地方特色食品做大做好。”

  买家曾2元购买玉米粉索赔1000元

  王女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在二审后她才发现原来所谓的客户邵某是职业打假人。王女士根据裁判文书网搜素邵某名字并核对相应个人信息,竟发现有10多份邵某发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海报新闻记者查询裁决文书网发现,从裁决文书网公开的相关法律文书来看,从2021年3月开始,邵某在重庆市多个区县发起过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裁决文书网上游法律文书有18分,涉及案件11件。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邵某涉产品责任纠纷案名录。受访者供图

  其中(2021)渝0104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2021年1月25日,邵某在大渡口区小黑子副食超市花费2.22元购买玉米粉一袋(散装称重)。玉米粉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9日,其标注保质期6个月。邵某称经过核算,该商品在销售时已经超过保质期,违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小黑子副食超市赔偿损失1000元。

  被告小黑子超市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不过法院认为,该案涉及的“玉米粉”不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规定,邵某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产品出现腐败变质等情况,虽然被告出售的涉案产品存在瑕疵,但不应该承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驳回了邵某的请求。

  王女士告诉海报新闻记者,经过这次的事情,她已经将包装等进行完善,她也提醒同行,要高度重视标签问题,避免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吃哑巴亏。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但境地各有不同。2021年12月,四川岳池县发生的一起因为销售香肠案件而引发的索赔案也引起社会关注。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联系四川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但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的“对于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销售方就不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销售方能够证明其销售的香肠属于散装食品而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相应的包装规范要求”。最终法院对“小王子”诉请赔偿10倍的要求驳回。

  律师解读“知假买假”:有条件支持食品安全领域故意买假

  对于发生在重庆的这起因购买“三无”扣肉而起的食品安全纠纷,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万淼焱认为,现有的证据基本可以证实消费者邵某的行为属于公众认知上的“知假买假”行为。但法律对于“知假买假”并不是一律肯定或者否定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说,该法保护的更多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存在明显牟利意图的购买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也明确表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对于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也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王女士的二审申辩理由中,也提出邵某的购买行为存在牟利目的,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说法。判决书上显示,针对王女士提出的这一理由,法院认为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相悖,因此不予支持。

  万淼焱分析认为,结合此次发生在重庆的这起案件,如果销售方销售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即使消费者邵某的行为被证明是“知假买假”,其索赔请求依然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从立法意图角度来说,允许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并不是去支持特定群体牟利,国内也有法院明确提出了对于食安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应当依照首案赔付、同意惩罚性赔偿标准和假一全额退款等原则进行处理。”

  对于职业打假行为,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万淼焱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是有条件支持的,这对于一度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是有正面作用的,“支持知假买假并不是支持以此牟利,而是希望能够改善食品安全环境、维护舌尖上的安全。”万淼焱认为,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知假买假,从司法审判领域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互联互通机制,完善民行衔接机制,法院不能仅就个案进行审判,“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的,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移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