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严莲,女,1981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青羊区。

原告王伟与被告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伟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于素娟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