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勋,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山东五指红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2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肖玲。

审理经过

原告沈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山东五指红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20年7月27日,原告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所经营的店铺(店铺名为:海南五指红茶官方店)下单购买标题为“五指新款袋泡茶20包50克海南红茶蜜香型网红奶茶专用茶简约礼盒装”的袋泡茶12盒,单价128元/盒,共计在线支付1536元。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签收该袋泡茶。依据该袋泡茶实物使用过滤茶包的特性,以及网页标题名称袋泡茶,网页宣传环保茶包字样,以及袋泡茶国家标准的术语和定义,涉案产品应认定为袋泡茶、袋泡红茶产品。被告未经行政许可而生产的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故涉案袋泡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知或明知涉案袋泡茶产品不符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536元,同时原告向被告退还货物;2、被告十倍赔偿原告15360元;3、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支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以邮寄方式交付标的物,被告住所地和收货地所属法院均有管辖权。然而,从民事诉讼管辖的两便原则出发,收货地应理解为与原告居住、工作、生活等有密切联系的地址,若非如此,则权利人可以任意创设管辖连接点、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本案中,涉案产品收货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圭塘路100号景塘家园a17栋,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收货地址之间的直接联系。如果以原告设置的上诉收货地址作为管辖连接点,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故对原告以收货地位于本院辖区作为确立本案管辖权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的经营场所已然确定,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石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