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玉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砚。

被告:郑州雅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1号院绿岛港湾12号楼2单元5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彭稳。        

原告路玉田与被告郑州雅韵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路玉田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玉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路玉田负担。        

审判员吕军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曹煜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