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君岩。

被告:杨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岩诉被告杨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岩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君岩负担。审判员张敏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