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修振,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30304000014109。法定代表人孙柳安,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艾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振诉被告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修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修振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