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名德,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81X,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被告:杨宗法,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318,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名德诉被告杨宗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名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杨宗法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名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宗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名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元(已减半),由原告蒲名德承担。

审判员丁金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