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

被告深圳市欧炬科技有限公司(天猫店铺炬为旗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竹村泉源发工业园D栋3楼。法定代表人胡治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欧炬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