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都,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李敏,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陈都与被告李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都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