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都,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李敏,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陈都与被告李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都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