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松,女,47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7岁,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向东,男,29岁。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向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向东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向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松承担。

审判长刘兆黎

代理审判员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沈香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