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运海,男,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水西村1组。

被告广州欧麦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新元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山。

原告唐运海与被告广州欧麦加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运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唐运海与被告广州欧麦加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已协商处理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运海与被告广州欧麦加贸易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唐运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唐运海负担。

审判长刘益楚

审判员范元林

人民陪审员袁多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