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北京华科堂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秋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勇诉被告北京华科堂图书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国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亲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