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坤鹏,男,1988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69013G,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1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张英男。
原告谢坤鹏与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谢坤鹏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坤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坤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元,由原告谢坤鹏负担。
审判长唐海山
人民陪审员周月珍
人民陪审员徐苏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