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云飞,农民。

被告张丹妮,具体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云飞与被告张丹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云飞撤回对被告张丹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