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景晨,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仪征市真州镇名人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仪化浦东三村**。

经营者:赵粉明,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真州镇仪化浦东三村**。

再审申请人郑景晨因与被申请人仪征市真州镇名人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简称名人电子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6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景晨申请再审称,1、案涉商品为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被申请人没有对案涉商品履行进货检查义务,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流入市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不因消费者购买动机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食品安全法保护。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申请人郑景晨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消费,而是在购买商品后通过诉讼方式予以牟利。结合郑景晨十余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可认定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驳回郑景晨十倍赔偿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郑景晨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景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郎立惠

审 判 员 苏 晨

审 判 员 宋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岳梦一

书 记 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