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欢,男,199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住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东升路297号,注册号330703000003140。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欢与被告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宇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欢负担。        

审判员陈苓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