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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与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上诉人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从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16-10-12
梁凯维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代表人:罗礼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凯维,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上诉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成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凯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
2016-10-12
朱金金与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吴中路8号锦辉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金。上诉人上海天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6-10-12
孙丁丁与武夷山茗心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茗心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高教园区商务服务中心(康隆小区)5幢2层。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上诉人武夷山茗心堂茶业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
2016-10-12
陈远锋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锋,男,1985年1l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负责人:倪文玲。上诉人武汉屈臣氏个人
2016-10-12
陈远锋与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锋,男,1985年1l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审被告:武汉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昆山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负责人:倪文玲。上诉人武汉屈臣氏个人
2016-10-12
孙丁丁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孙丁丁。被执行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法定代表人朱炳,总经理。孙丁丁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孙丁丁货款人民币26970元,并赔偿原
2016-10-12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祁文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文斌。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2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
2016-10-12
孙丁丁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孙丁丁。被执行人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渔谣路。法定代表人朱炳,总经理。孙丁丁与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嘉兴市凯力塑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孙丁丁货款人民币8990元,并赔偿原告
2016-10-12
葛祥林与义乌市赵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葛祥林,居民。被告:义乌市赵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李冬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葛祥林与被告义乌市赵茜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义乌赵茜百货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园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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