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广州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葛百刚。

本院审理原告刘瑞诉被告广州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瑞撤回对被告广州蓝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承担。

审判员李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