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林辉。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

法定代表人金明。

被告深圳市龙骑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翻身工业园区B栋3楼。

法定代表人李腾。

原告韩林辉与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骑士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林辉承担。

审判员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