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原审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迟、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300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李迟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针对上诉未发表意见。

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迟一审起诉称: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开展“黑色919红色乐迷节”活动,对旗下商品进行促销。李迟通过乐视商城参与该活动并订购商品,上述三公司承诺李迟付款后一周内发货。因三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退还已支付货款,并予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后,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法院依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李迟对三名被告公司提起的诉讼,其中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裁定:驳回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持原异议理由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公司住所地不同,原告选择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所在地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立案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乐视网信息技术公司提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谷绍勇代理审判员王蕾蕾代理审判员梁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龚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