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成锦。

被告:卢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原告刘成锦与被告卢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成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成锦负担。

审判员杜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赵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