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46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东广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七大路后岭上段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允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晓,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艳斌,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
一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笠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东广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能)因与被申请人武艳斌、一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京东广能申请再审称,一、涉案订单交易快照明确显示申请人出售的是硬件产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出售商品时作出过有关“0元购”活动的任何宣传或承诺。原审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有商品图片、华夏万家金福App截图、华夏万家金福被立案截图等,反而能证明零元购活动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华夏万家被立案侦查的相应证据,该平台系斐讯公司组织的零元购活动返现平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均已明确因参加斐讯组织的零元购活动引起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2、申请人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至于零元购返现活动,系被申请人自行下载华夏万家App后与斐讯公司达成的协议,并非基于本案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K码小助手卡片并非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与该活动的组织方,因返现活动引发的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无关。原审法院将不属于涉案合同中卖方的返现义务强行要求申请人承担并认定为欺诈行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零元购活动的返现平台为华夏万家金服,该金融平台因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申请人京东广能、斐讯公司与华夏万家金服之间的关系尚无法确定,原审认定申请人京东广能存在欺诈缺乏证据证明。京东广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 伟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谢炳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