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金龙,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祝鹏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王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