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辖终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新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社区国威路68号国威商务大厦1205。法定代表人:苗轲,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哈士奇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沙坑工业区9号地块3号厂房之一。法定代表人:王卫,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新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哈士奇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士奇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士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哈士奇公司获得名称为“冰箱(SC-130R)”、专利号为ZL20163000××××.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新潮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酒柜产品使用了哈士奇公司涉案专利设计,侵害哈士奇公司的专利权,挤占哈士奇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请判令新潮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哈士奇公司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半成品;判令新潮公司立即删除天猫、京东网络购物平台用于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相关购物链接;判令新潮公司在天猫、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的店铺主页面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新潮公司赔偿哈士奇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新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未实施任何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应驳回哈士奇公司的起诉。新潮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哈士奇公司起诉时提交的(2020)粤广黄埔第948号《公证书》记载,哈士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淘宝“sicao旗舰店”店铺购买了一款“SICAO新朝红酒柜恒温酒柜家用时尚复古小型客厅冰吧冷藏冰箱酒柜”产品,该产品的发货地址是“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祥安南路9号”,该店铺的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深圳市新潮电器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规定,本案中,新潮公司的发货地址在广东省中山市,而销售行为地应包括发货地,故新潮公司的侵权行为地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哈士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新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潮公司负担。新潮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新潮公司未实施任何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一审裁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涉案“冷藏酒柜”实施的是一种名称为“饮料柜”的现有设计,新潮公司从未实施任何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冰箱”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因此,新潮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更不应以此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士奇公司在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哈士奇公司起诉时提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黄埔第948号《公证书》,初步证明哈士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天猫购物平台的“sicao旗舰店”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的发货地为广东省中山市,该店铺在天猫购物平台公示的经营者营业执照显示企业名称为新潮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中山市是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是本案侵权行为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属于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哈士奇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因此,新潮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新潮公司上诉提出其未实施任何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新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新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尊奎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奕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