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佩如,女,汉族。

被告深圳市黛西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佩如诉被告深圳市黛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佩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9元,原告多预交的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方增明

人民陪审员张则武

人民陪审员孙培道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