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民申3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涛涛,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秀秀特产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岗厦村东二坊26号104。经营者:孔秀英,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再审申请人王涛涛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秀秀特产商行(以下简称秀秀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涛涛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没有考虑秀秀商行公告的合法性,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秀秀商行关于其经营的散装牛肉干没有厂家信息的店堂告示免除了自身责任,应为无效。二、该商品的包装没有明确的标签,没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中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及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需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三、原审法院认为,王涛涛要求秀秀商行再发货就推定王涛涛对产品质量无异议,但是王涛涛当时仅对产品数量无异议,故要求补发剩余30袋,王涛涛当时并未声明对产品质量无异议。四、王涛涛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人民法院有法律依据,应当受到保护。综上,原审驳回王涛涛要求秀秀商行返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原审查明,王涛涛于2020年4月18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的秀秀商行店铺购买了40袋(每袋1斤)“青海耗牛肉干风干肉小包装”。秀秀商行于王涛涛下单当日给王涛涛先发了10袋,2020年4月21日王涛涛收货后于第二日与秀秀商行联系要求将剩余的30袋发货,王涛涛收到货后与秀秀商行反映是三无产品。拼多多涉案商品的详情页面显示包装方式为散装,店铺产品公告显示牛肉干产品说明:“本店的牛肉干从厂家进货包装都是十斤或二十斤的大包装,有具体厂家信息,本店出售的都是散称的小包装外包装为一斤或半斤装的自制小袋子,没有厂家信息,介意的亲们请慎拍。”原审法院认为王涛涛诉称上述商品包装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涛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涛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艳斌审 判 员 秦世飞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王 贲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