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91执4037号之一被执行人:广州摩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成林,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广州摩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收未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591民初14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广州摩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共创方程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00元;二、驳回原告苏州共创方程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6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76元,由被告摩尔公司负担3820元,由原告承担2356元,被告摩尔公司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应原告申请,法院将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退还原告,由被告摩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诉讼费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能如期到庭。2、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税务、网络购物地址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江苏省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上述辖区范围内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2021年6月30日,本院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院亦有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在执行(2021)苏0591执74号案件期间,曾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根据上述人民法院向本院反馈的调查信息,被执行人自其工商注册地未有不动产登记信息。7、2021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止。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20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5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亚峰审 判 员 牛 军审 判 员 陈 谚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文峰书 记 员 邢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