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
被告:尹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
原告:于宗熊。
被告:尹春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尹春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宗熊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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