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05民初7348号原告:沈志强,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滕宝海,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沈志强诉被告滕宝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不悖,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志强负担。审判员  顾秀萍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沈嘉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