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第D1区18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刚,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俊辉,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再审申请人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丁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唐鸣

审判员钱余

代理审判员张珍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