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05民初7303号之一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上海XX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05民初730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2022)沪0105民初7303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133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066.50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审判员 张 楠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