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女,汉族,1986年9月18日出生。
被告:上海今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
原告陈彩云与被告上海今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