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幸如。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强。
委托代理人:曾义。
原告朱幸如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四川珍源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朱幸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幸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幸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朱幸如负担。
审判员俞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