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也威,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慈勋,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也威与被上诉人孙慈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孙慈勋于2016年4月12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韩也威返还孙慈勋购物款2599元。该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14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韩也威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韩也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韩也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韩也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一宇

审判员高纪平

审判员许长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