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珠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
上诉人北京明珠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有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三个条款均未对管辖地明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为不动产侵权确认地,不适用于本案;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效力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司法解释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作出明确解释,说明此条款为必须遵从条款。而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所列条款未对管辖地明确确定,法律效力权重明显低于第二十一条 所规定权限。最高法院官网诉讼百问第一条起诉与受理中第128项 管辖界定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款 ,此案应交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