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江。
被告代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江与被告代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江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海江负担。
审判长盛云扬
人民陪审员陈玉英
人民陪审员杨桂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金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