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江。

被告代波。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江与被告代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海江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海江负担。

审判长盛云扬

人民陪审员陈玉英

人民陪审员杨桂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金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