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民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志刚,男,生于1952年5月4日,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侯源棵,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帅,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市民。

上诉人舒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曲帅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舒志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320元,退还上诉人舒志刚。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