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鄂0191民初5189号原告:刘俊,男,200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上饶市军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8号1幢1921。法定代表人:王德付。原告刘俊与被告上饶市军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 倩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