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珠海美健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星汉路1号一期厂房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白相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与被告珠海美健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