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永曹,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龙南园65号3单元8层2号。

法定代表人梁美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永曹与被告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永曹诉请法院判令花沐公司退还其货款1996元、赔偿其三倍货款损失5988元,合计79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将所购花沐公司货物退还花沐公司。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原告陈永曹在京东网上被告花沐公司所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五金工具电动螺丝刀2套、内六角扳手2套、套筒组合工具2套、软管6条,合计货款1996元;陈永曹购买时,花沐公司网页上宣传“全场每满99元立减5元,上不封顶”,但陈永曹在实际下单并支付款项后发现价格并没有如网页上宣传的减少。审理中,被告花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永曹货款1996元并支付赔偿金5988元,共计798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陈永曹退还所购被告大连花沐商贸有限公司上述涉诉货物。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花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陈永曹垫付,被告花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宜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