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金楼。
被告:沛县牵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矿区南京路东侧粮管所综合楼306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沈金楼与被告沛县牵手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金楼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金楼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王晓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邱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