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中一路19号赛百诺科技园B座308室。法定代表人:黄荣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经纬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3民初3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百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为时代经纬公司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在深圳辖区提供被诉的“组队出行服务”和“打车服务”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深圳的事实认定有误。就时代经纬公司提出的指控而言,其提供的证据仅表明用户使用行为地在深圳市,并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在深圳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也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在深圳市使用了被诉侵权方法。百度公司在上述所指控的服务过程中仅提供的是数据交互、传输的服务,而时代经纬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百度公司用于完成数据交互、传输的服务器所在地在深圳市。实际上,百度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服务器并不在深圳市,也未在深圳市进行任何与被诉专利产品和被诉专利方法相关的行为。考虑到时代经纬公司在本案中仅起诉了百度公司,且百度公司在深圳市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深圳并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2.原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百度公司在深圳辖区的被诉“组队出行服务”和“打车服务”的涉嫌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因此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百度公司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而原审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地”的法律适用认定有误。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不是简单的有形商品的买卖或是有固定合同关系双方的服务提供行为,而是较为特殊的互联网手机软件应用服务。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该类产品专利纠纷的管辖地作出明确规定,但从管辖地确定方式来看,互联网手机软件应用服务类产品专利纠纷的管辖地可以参照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获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管辖地的类案,其都具有覆盖地域大、流通性大、当事人可随意选择的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针对的可能是与此类产品相关的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并最终认为此类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在(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据此类推,本案中百度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作为特殊的、可以由当事人任意制造管辖连结点的软件产品,软件使用者可以任意下载使用的地点也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3.本案的属性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软件应用服务是很特殊的产品,其应用地域覆盖面广,只要有支持软件格式的智能终端和网络即可下载使用。对于涉案产品“组队出行服务”和“打车服务”而言,上述产品依附于“百度地图”软件,此外,“打车服务”还要与滴滴打车共同完成提供服务的行为。用户可以在百度地图提供服务的区域使用“组队出行服务”,在上述区域内,如果滴滴打车也提供服务,用户也可以使用“百度地图打车”服务。而确定管辖权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将用户使用手机软件的行为地也视为侵权行为地,就会造成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使用该手机软件的智能终端所在的任意地点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当事人可随意制造管辖连结点,这显然不符合管辖权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管辖的确定性,与法律规定管辖制度的目的相违背。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时代经纬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涉案专利不管是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即时通讯方法,还是权利要求6-9请求保护的实现即时通讯方法的系统,均需要LBS远程服务器、本地带GPS接收机的移动终端进行数据通讯才能实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代经纬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委托人在深圳辖区通过带GPS接收机移动终端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通过该系统在深圳辖区实现“组队出行服务”和“打车服务”,显然深圳是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百度公司在上诉状中也承认用户的使用行为地在深圳,但不认可在深圳辖区使用涉嫌侵权产品,也不认可在深圳辖区使用了涉嫌侵权方法,显然是故意曲解侵权行为。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来就不限制完成数据交互、传输服务的服务器是否要在本地,而是通过本地的移动终端与LBS远程服务器实现数据通讯后实施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百度公司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较为特殊的互联网手机软件应用服务。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该类产品专利纠纷的管辖地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网络购物的方式获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专利侵权管辖地的类案确定管辖地。时代经纬公司认为,在确定专利侵权管辖地的方面没有任何特殊,都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作为连结点。移动终端存在较强的流动性并不否认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地的理由,一个能够应用在移动终端的软件虽然可以移动,但涉嫌侵权的主体即软件的提供方是有权限决定该软件在某一地区还是某些地区进行应用,这显然与权利人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任意选择收货点作为管辖连结点有本质区别。本案而言,要实施侵权行为,带来侵权结果,是要在本地使用移动终端安装涉嫌侵权的主体控制的软件连接远程服务器与本地的服务提供者发生数据通讯才能实现,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百度公司提及的软件服务商可能面临到全国各地法院应诉的局面,显然是其故意曲解专利法以及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时代经纬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时代经纬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时代经纬公司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18****.8)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不得实施该专利,即立即停止开发、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立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立即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软件产品和服务系统;2.判令百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时代经纬公司是名称为“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即时通讯方法及其系统”,专利号为20081018****.8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在有效期内,应依法受保护。该发明专利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带有GPS接收机和嵌入式GIS系统的移动终端,移动网络网关和LBS远程服务器,所述嵌入式GIS系统包括GIS引擎和电子地图数据库;所述移动终端通过移动网络网关连接到LBS远程服务器,两部以上的移动终端之间能够在LBS远程服务器中自由组群,在线的或者互动中的移动终端,可以向在线的单个好友或者互动群组中的所有好友发送位置信息;接收移动终端用户接收到发送移动终端的位置信息后,通过其嵌入式GIS引擎从电子地图数据库中提取出相应的电子地图作为背景,而位置信息则以其所在位置显示在电子地图上,从而让接收移动终端能够直接地了解对方所处的位置、所发送信息的内容和发生的位置。百度公司在各大手机APP软件商城提供了“百度地图APP”服务,用户可以通过下载安装“百度地图”,注册登录用户信息,选择组队出行,并邀请其他用户进行组队,队伍中的人员通过“百度地图”组队出行功能可以互相传送信息,彼此实时互相了解对方的位置。同时,用户通过“百度地图”打车功能,在线发送打车订单,由司机端接收订单后,用户也可和司机在线联系,通过打车中预订时间以及客户定位位置,司机按照位置到达客户在打车定位位置接客户到达客户要求终点位置。百度公司的“百度地图”软件运用的程序侵害了时代经纬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百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百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不在深圳市,故其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批复精神,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时代经纬公司提交证据初步证明百度公司在深圳辖区提供被诉的“组队出行服务”和“打车服务”,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百度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查查明:时代经纬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2020)深南证字第1182号、1832号、2289号公证书,三份公证书记载时代经纬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自带手机下载安装“百度地图”应用,并使用“百度地图”应用设置定位、查看“足迹”及呼叫快车等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原审裁定作出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时代经纬公司指控百度公司运用“百度地图”软件程序侵害其发明专利权,并就此提交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百度公司通过“百度地图”在广东省深圳市使用时代经纬公司的专利方法。广东省深圳市作为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百度公司是否实际实施以及如何实施时代经纬公司的专利权、百度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可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作进一步审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百度公司住所地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百度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百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法官助理 邓旭涛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0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邓旭涛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6月7日涉案专利“基于位置服务的移动即时通讯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ZL20081018****.8)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代经纬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法律问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裁判观点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