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A座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春。

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新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是: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A座8楼。本院按上诉状中确认的地址向其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上述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后,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金 莹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