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
被告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张兆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晶
原告谢某。
被告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邹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张兆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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