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东莞市挺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大莹东方国际服饰商贸城3楼G332铺位。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周伟与被告东莞市挺美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王俪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