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仙雨。

被告:武汉麦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31号(11)。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仙雨诉被告武汉麦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仙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仙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仙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仙雨负担。

审判员郭栋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