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仙雨。
被告:武汉麦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31号(11)。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仙雨诉被告武汉麦丝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仙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仙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仙雨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仙雨负担。
审判员郭栋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