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浩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清远市清新区。

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麻涌镇新基村。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黄蔚,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健与被告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李浩健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杨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