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民申7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与康平路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胡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琦,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冲,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福,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一多,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旭辉,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培,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勇,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以上五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五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鑫,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姜军辉,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东升,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马素珍,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连霍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姜军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张丽福、王一多、姜旭辉、马培、陈勇、姜军辉、胡东升、马素珍、河南华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平路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淑芳审判员  李敬阳审判员  吴凯敏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