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塘朗同富裕工业城8号厂房2、6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新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健,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深圳乐行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868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长许跃
人民陪审员茅国兴
人民陪审员钱汉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