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上海阿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联合格里4-2-203。

法定代表人:朱训桥,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原告周伟与被告上海阿丽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之农